种养合作社制度上墙(农村种养合作社)

作者:种养合作社 -
种养合作社制度上墙(农村种养合作社)
种养合作社制度上墙在全国各地都有明确的界定,一般包括上房屋之间的界定、门牌、仓库、园子、园内点水设施的配置、布局、防疫制度的完善、户数的落实、人员的引导等。
2、农民合作社
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民专业社依法为其提供土地、经营权、使用权、消费者权益、农机购置权以及农机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的农户,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的合作社,具有较强的自律性,只要农民之间没有发生过其他侵犯农民权益的纠纷,是可以申请上墙使用。
3、农民合作社成员身份介绍
农民合作社成员身份的建立,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,是党的一个重要标志,农民合作社成员身份及其他成员的身份应当真实、可靠。农民合作社成员身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1)具有以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合法稳定的组织;
(2)成员的出资、技术、设施、管理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公开透明;
(3)成员具有有效的经营权,成员身份合法;
(4)成员拥有合法的第三次承包经营权,经营权合法。成员的身份信息可以单独或与合作社成员建立交易关系,不纳入合作社成员身份信息库,不作为交易平台;
(5)成员拥有有效的社员资格,具备种养繁殖、农产品加工流通、休闲观光、旅游农业、农产品仓储保鲜、电子商务等专业化服务功能,拥有和维护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。
二、备案登记
(一)受理申请。受理申请者、合作社成员名单与申请人身份证明、会计制度等内容相符,并对合作社成员生产经营、市场信息等进行备案登记。
(二)对备案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,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登记证明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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